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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處分基金之利得,境內外基金課稅方式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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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常有營利事業為妥善運用資金,利用閒置資金向金融機構申購國內外基金作為投資選擇,但必須注意買賣國外基金之利得,並不屬於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範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基金投資分為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兩種,所謂國內基金,係指在國內登記註冊並發行之基金,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處分國內基金所發生之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至於國外基金,係指登記註冊在我國以外之地區,由國外基金公司所發行,經我國政府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其處分基金之利得屬於境外投資所得,不適用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規定,仍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除了處分國外基金之利得應課徵所得稅外,舉凡國外基金配發孳息、基金轉換(即贖回基金再申購新基金)或合併消滅等交易認列之收益,亦屬營利事業的境外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營利事業若無法判斷持有之基金投資為國內基金或國外基金,可逕向基金申購單位查詢或自行上網查詢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announce.fundclear.com.tw)之公開資訊,以免申報錯誤而受罰。【#293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董景德主任 聯絡電話:(07)5337323

撰稿人:林俊男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41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2019-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