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自今年度起,個人取得之薪資收入如有符合本辦法規定之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上開費用得減除之金額合計超過定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者,可選擇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以其餘額為所得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由納稅義務人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具薪資費用申報表併同檢附費用憑證、足資證明符合費用項目所定條件、與業務相關等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辦法自今年1月1日施行,民眾於明(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該部刻研訂相關申報書表及規劃後續稽徵作業,並已於該部賦稅署網站設置專區,供民眾查閱相關規定,該部各地區國稅局亦將積極宣導,俾利新制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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