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規定修正後,可適用綜合所得稅房屋重購稅額扣抵或退還之條件(須同時符合)如下:
- 出售或重購之房屋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名義登記。
- 出售或重購之房屋均須為自用住宅(出售及重購年度須有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 重購自用住宅的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
- 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含先購後售)。
- 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已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多加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王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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