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所表示,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財政部持續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憑單填發單位如已於前揭期限向稽徵機關申報108年度各式憑單(含分離課稅所得),且納稅義務人只要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論是我國國民或外僑,皆得免填發各式憑單與納稅義務人。但以下情況不適用免填發憑單作業:
一、各式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二、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09年2月5日以後)申報或更正憑單。
三、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而申報憑單的情形。
該所提醒扣繳單位,為兼顧仍有取得憑單需求者的權益,如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扣繳單位仍應填發,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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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綜合所得稅股王鐘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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