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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12月31日前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暨巴氏量表,即可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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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即可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每人每年可定額減除新臺幣(下同)12萬元。 


該局說明,民眾如尚未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而由家人自行照顧身心失能者,只要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暨巴氏量表評估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列報長照扣除額:(如附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使政府財政資源有效運用,長照扣除額比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訂有排除適用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108年度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再過2週即將邁入民國109年,申報戶成員如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尚未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而由家人自行照顧時,請儘早於108年12月31日前經指定醫院完成專業評估,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暨巴氏量表影本,據以列報108年度長照扣除額。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解說。【#360】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305


撰稿人:張秀珍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6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9-12-19 更新日期: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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