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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應於109年1月15日以前辦理108年度營業稅額調整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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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兼營營業人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除有特殊規定當年度免辦調整外,應於109年1月15日以前申報108年度最後一期(即11-12月份)營業稅時,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或「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營業稅額後併同當期申報繳納。

  該局說明,兼營營業人是指依一般稅額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依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稅額的營業人,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比例扣抵法)或第8條之2(直接扣抵法)規定,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並調整營業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惟兼營營業人如於年度中開始營業或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理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一併調整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之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計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惟應將全年股利收入於年度結束時,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營業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呼籲,兼營營業人於109年1月15日以前報繳108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請依前揭規定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營業稅額,如有任何疑問,可洽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四科金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2570)
 

更新日期:109-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