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搜尋
 

合併後存續公司註銷庫藏股的損失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HOME » 最新消息 » 稅務相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進行合併,存續公司因合併取得消滅公司原持有該存續公司的股份並轉列為庫藏股,其註銷該庫藏股票所產生的損失,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5號規定,沖抵同種類庫藏股交易所產生的資本公積,不足數再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87年度以後年度的保留盈餘,其屬沖抵庫藏股交易之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A公司係一控股公司,且為B公司的母公司,A公司主要資產係持有B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權90%,為整合集團資源,A公司與B公司於105年9月1日合併,合併後B公司為存續公司,A公司為消滅公司,B公司因前揭合併取得原A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票並轉列庫藏股,合併後B公司註銷庫藏股所產生之損失1,100萬元,應先沖抵同種類庫藏股交易所產生的資本公積600萬元,因帳載無103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餘額500萬元依序沖抵104年度稅後盈餘400萬元與105年度稅後盈餘100萬元,得分別列為104年度及105年度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該局呼籲,公司因組織重組,取得並註銷庫藏股交易產生的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規定辦理,倘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梁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更新日期:109-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