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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以有累積虧損並經實際彌補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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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須帳載以前各年度合計有累積虧損並經實際彌補,以符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所指「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本期稅後純益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而累積虧損之彌補,依公司法第20條、第228條及第230條規定,營利事業應向股東會提出虧損撥補議案,並經股東會議決之程序為之。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帳列累積虧損272萬餘元,該金額係甲公司帳列104年12月31日以前之累積盈餘404萬餘元加計105年稅後損益負676萬餘元之合計數。惟甲公司申報106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卻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676萬餘元,未將104年帳列累積盈餘併入計算實際累積虧損金額,致短漏報106年度未分配盈餘404萬餘元,經按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按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各款規定自未分配盈餘減除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錯誤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而遭到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14)
 

更新日期:109-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