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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憑單免填發作業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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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各類所得憑單係採「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方式,即憑單填發單位原則上「得免」於每年2月10日前填發所得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該局說明,108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自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2月5日止,憑單填發期限延長至109年2月15日止(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填發期限延長至2月15日止),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09年2月5日前(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申報期限延長至2月5日止)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8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含分離課稅所得)、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等相關憑單。
 二、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該局指出,除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憑單外,憑單填發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仍應依規定主動填發憑單:
 一、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二、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三、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09年2月6日以後)申報或更正之憑單。
 四、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等情形所申報之憑單。
 五、其他不符合前揭適用免填發範圍之憑單。
   該局呼籲,符合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納稅義務人如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且應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且便利之申請及收受憑單管道,以維納稅義務人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更新日期:109-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