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股東以其私人所有房地無償借與公司使用,經約定由公司負擔該房地之稅捐,依稅法規定乃視同租金支出,惟該約定由借用人代付之費用,既未給付與出借人,可免予扣繳稅款,但仍須列單申報並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給出借人;至於借用房屋期間,因借用人使用而代付之水電費、電話費及因借用人使用所發生之修繕費,如果不是變相補貼出借人,就可以按其支出科目列支水電費、電話費及修繕費,而不視為出借人之租金收入。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如果向股東借用營業場所,而須負擔相關房地稅捐時,因視同租金支出,要記得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以免受罰,如還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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