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 2.航空公司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 3.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 4.其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 高雄國稅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依稅法及相關規定檢附合法憑證,若遺失登機證者,仍可以提示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替代,以應實需。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陳妍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7500 撰稿人: 林宜賢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7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