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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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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違反各種法規的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因違反各種法規而遭科處的罰鍰,不屬營利事業之必要費用,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其他損失120萬元,經查係公平交易委員會就甲公司因限制經銷商轉售其品牌產品之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所處120萬元罰鍰,依前揭規定該筆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應調減其他損失12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無論是違反稅法或其他法規而遭處的罰鍰,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詳加注意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聯絡人:審查一科許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1)

更新日期:109-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