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舉例說明:某補習班於105年經教育局核准立案,未向轄區國稅稽徵機關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支付員工薪資及房東租金均未依法扣繳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且補習班之所得亦未申報負責人之綜合所得稅,經國稅局查獲,除輔導其辦理稅籍登記、補報歷年扣(免)繳憑單及補報暨補繳負責人綜合所得稅外,並移送處罰。
該局呼籲,私人經營之補習班除向教育局申請立案,應注意相關稅法規定,備齊文件至補習班轄區之國稅稽徵機關申辦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編配,並辦理扣繳稅款繳納、扣(免)繳憑單申報及補習班所得收支報告表申報,以免漏報受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秋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