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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依規定列報商品盤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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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商品盤損,僅係對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經實際盤點存貨後,當實際數量小於帳載數量始可認列。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商品盤損,已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惟若商品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仍得予認定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家電公司於107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商品盤損50萬元,該公司採用永續盤存制,惟查該商品品項皆為家庭電子用品,其性質非屬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減失情事,又未報經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不符合商品盤損認列之規定。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應符合前揭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許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07)

更新日期:110-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