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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記得申報調整營業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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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應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年度中取得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說明,近來發現轄內甲公司107年度取得股利收入2千萬元,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漏未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亦未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45萬元,遭該局補徵營業稅額45萬元及裁處罰鍰22萬5千元。

該局提醒,兼營營業人於110年1月15日前報繳109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記得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營業稅額,避免漏報而受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沈美杏
電話:(04)23051111轉8124

更新日期:110-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