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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80%計算之營利事業,營業期間不滿1年如何換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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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適用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要點)申報之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8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之純益率得按109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之80%計算,若109年度或108年度營業期間不滿1年,應按實際營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計算,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以1個月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6月25日停業,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為600萬元,換算全年營業收入淨額為1,200萬元(600萬元÷6個月12個月),較108年度核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2,500萬元,減少達52%〔(2,500萬元-1,200萬元)÷2,500萬元〕,符合擴大書審要點第15點規定受疫情影響之適用條件。因此,甲公司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時,其適用之行業別擴大書審純益率為6%,可按純益率4.8%(即6%80%)計算全年所得額。


該局特別提醒,符合前述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80%計算之營利事業,於辦理109年度結算申報時,務請於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右下方附註八□內打「」。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陳妍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7500


撰稿人:林明鴻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15

更新日期:110-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