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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誤報所得 5年內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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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誤報所得 5年內退稅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許春安昨天表示,因為某些公司會計人員不了解稅法規定,誤把員工的加班費列為薪資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由於這是屬於公司的錯誤,員工可以在5年內核課期間內提出申請,國稅局會退稅。

     立委費鴻泰上週在立法院財委會指出,最近報稅有民眾向他反應,加班費被公司列為薪資費用,公司開出的扣繳憑單中也變成他個人的薪資所得,要合併到個人綜合所得中計稅。明明加班費有免稅的規定,卻有很多公司不知是故意便宜行事,還是搞不清楚,變成要繳稅,很多員工的權益受損,國稅局要主動查核這類公司的帳,財政部也要加強宣導。財政部長李述德當場答應。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員工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的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列為薪資。

     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延長工作時間在2個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個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依第32條第3項規定,假日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並在同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的工作時間不受時數限制。

     所以,財政部表示,勞工平日加班支領的加班費,每月加班總時數在46小時以內,且符合勞基法規定,可免納所得稅。

     另勞工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之放假日加班支領的加班費,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加班總時數46小時,也免納所得稅。

     許春安表示,不論是加班費、或是薪資費用,都可以認列為費用,從所得中扣除,所以由薪資費用改為加班費對公司並不會有損失。但對員工卻變成要繳稅。

     如果有這類的情形,最好由公司向國稅局辦理更正扣繳憑單,否則個人來申請,也是要再回公司請公司到國稅局更正;如果公司不處理,員工可向國稅局申訴,國稅局會派人查帳。如果國稅局主動發現,將主動退稅給納稅義務人。

     對於員工的溢繳稅額,過去5年已繳稅的案件,都可以提出申請,也可以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