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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111年1月1日起必須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並設有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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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10年10月22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等規定:自111年1月1日起,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必須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所進一步說明,考量營業人汰換設備、修改程式需要作業時間,新制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除自動販賣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發票功能者外,設有緩衝期間,營業人在下列期限內未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國稅局將積極輔導,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一、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
(一)自動販賣機於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111年12月31日。
(二)自動販賣機於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116年12月31日。
二、以自動販賣機收取停車費:111年12月31日。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山稽徵所 銷售稅股 林雅雯
電話:(04)24225822轉307

發布日期:110-11-04 更新日期:11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