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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有撇步!個人出售繼承房地,如符合房地合一稅新制自住租稅優惠,可享400萬元免稅額及最低稅率10%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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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的房地,如係被繼承人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應適用舊制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若符合房地合一稅新制規定之「自住房地」條件者,可選擇改按新制規定計算房地交易所得,並享有400萬元免稅額,超過400萬元部分則按稅率10%課徵房地合一稅。所謂「自住房地」適用條件,必須符合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交易房屋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可併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項優惠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王君之父親在104年初購入A房地後,於106年初過世,由王君繼承A房地,嗣王君於111年6月1日出售該房地,依前開規定,A房屋之交易所得應適用舊制規定課稅;惟因王君之父親設籍居住A屋有2年,加上其繼承後設籍並居住A屋5年多,合計超過7年,已連續滿6年,且皆符合前述其他自住房地條件,故王君出售A房地之交易所得亦可選擇改採新制申報房地合一稅。

至於該選擇舊制或新制申報繳稅,何者比較有利?該局進一步分析,王君繼承A房地,當時房屋評定現值9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210萬元,嗣111年6月1日以總價1,000萬元出售,出售時該房屋評定現值8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320萬元,出售移轉費用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90萬元、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取得時上漲110%,王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稅額計算說明如下:
(一)舊制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之應納稅額
          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成交價額1,000萬元–繼承時房地現值(90+210)萬元–費用30萬元〕×出售時房屋現值占房地現值之比例〔80萬元/ 80+320)萬元〕=134萬元,該筆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後應納稅額=134 萬元×綜合所得稅率20%=26.8萬元。
(二)新制房地合一稅之應納稅額
          課稅所得=成交價額1,000萬元–繼承時房地現值(90+210)萬元×物價指數110%–移轉費用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90萬元=550萬元 ,應納稅額=(課稅所得550萬元–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稅率10%=15萬元。
    經比較後,王君可選擇按新制申報比較有利。

 該局提醒,出售房屋土地適用新制者,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適用舊制者,應於交易年度之次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陳松穗分局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00
撰稿人:鍾孟潔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29

更新日期:11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