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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實質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列為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減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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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國內投資動能,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23條之3規定,財政部並於109年1月9日訂定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明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投資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會計年度為曆年制,108年度未分配盈餘200萬元,於109年5月購置生產工具50萬元、109年12月購置機器設備60萬元及110年1月購置貨車70萬元,均已交貨並支付款項及取具發票,因該公司於108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109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進行實質投資,且實際支出金額合計180萬元,已達100萬元,故實際支出金額180萬元得於110年5月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申報減除。

該局進一步提醒,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實質投資實際支出金額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得於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將投資證明文件併同其他申報相關附件送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無須事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

納稅義務人對於上述說明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賴宣翰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102

發布日期:111-09-15 更新日期:11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