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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其股東為公司行使歸入權應於歸入權行使日所屬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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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發行股票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規定行使歸入權,或其股東因該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前開請求權而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為公司行使歸入權,該公司應於行使歸入權之日所屬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規定,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6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6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請求權者,其股東得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請求董事或監察人行使之,逾期不行使者,請求之股東得為公司行使請求權。又依財政部84年5月10日台財稅第841622693號函,公司或其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行使歸入權,其收入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行使歸入權之日為準,惟能提出已循序採取必要措施行使歸入權而仍無法實現之具體證明者,准暫免列為收入,俟實現時再依實際收取金額列報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之經理人於106年間陸續買賣甲公司股票,甲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於107年度行使歸入權,並獲得利益金額計50餘萬元,惟甲公司漏未申報,經該局查獲,除依法補徵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行使歸入權情事,應將行使歸入權獲得利益列為當年度收入,依規定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倘有未依規定辦理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更新日期:11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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