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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飲料品廠內免費開喝!請注意「視為出廠」及「視為銷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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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假期即將到來,最適合全家大小一同外出走春體驗!不少觀光工廠為迎接商機,連假期間不打烊,提供產品免費試吃、試喝,以提高購買意願。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業者注意貨物稅「視為出廠」及營業稅「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規定,以避免造成違章漏稅。
該局表示,飲料品為貨物稅課徵項目,有些觀光工廠開發新款飲料品,為推廣及促銷,會在廠內供遊客免費試喝。依據貨物稅條例第2條規定,在國內產製應稅貨物,應於「出廠時」課徵貨物稅;應稅貨物在廠內供消費時,亦「視為出廠」。因此,應課徵貨物稅之飲料品,在廠內供消費時,不論是「銷售」、「贈與」或「無償貸與」,均應「視為出廠」申報繳納貨物稅。
另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相關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營業人以其產製的貨物無償移轉給他人者,雖未取得代價,亦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發票。但為簡化作業,若無償移轉的貨物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贈送樣品等,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發票。因此,觀光工廠供遊客免費試喝其產製之飲料品,以刺激買氣,可依上述規定,設帳記載,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發票。
該局提醒觀光工廠業者注意,產製品如屬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在廠內供消費,不論是否免費,皆應「視為出廠」報繳貨物稅;至於供遊客免費消費時,則不論其產製品是否屬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請設帳記載,以適用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發票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謝股長  06-2298046

更新日期:11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