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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租賃改良物之支出非屬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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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相關辦法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實質投資符合規定範圍之實際支出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說明,上開租稅優惠係在鼓勵營利事業以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進而提高國內產業經濟動能,故實質投資範圍以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為限。是以,向他人承租房屋作為辦公室、廠房、店面及營業場所之租賃改良物,因未取得該建物所有權,故其租賃改良物之資本支出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軟硬體設備實質投資減除金額2,000萬元,惟經該局查核其中1,000萬元係投資其所承租辦公室之裝潢工程支出,因該辦公室裝潢工程支出係屬租賃改良物,與前揭相關規定不符,故核定減列實質投資減除金額1,000萬元,補徵稅額50萬元(1,000萬元×加徵稅率5%)。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時,請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營所稅組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62)

更新日期:112-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