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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租房屋應如實申報租賃所得,如有向房客收取違約金應列報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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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租房屋所收取的租金應申報租賃所得,如有因房客提前終止租約而收取違約金,或由押金抵扣違約金不予退還情形,也應申報其他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我國綜合所得稅採自動申報制,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依規定應列報租賃所得,即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如未能提出必要損耗及費用確實證明文件,可依財政部頒定之費用率按租賃收入43%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即以租賃收入57%列報租賃所得。但房客提前終止租約或其他事由造成房東損害而依約賠償房東之違約金,非屬出租房屋收取之代價,其所得性質應屬房東之其他所得,雖仍得減除必要費用(如寄送存證信函費用、訴訟費用等),但如房東無法提示相關費用證明文件,並無財政部頒定費用率可以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房東甲君於110年2月出租房屋與乙君,租賃期間3年,每月租金5萬元,惟乙君因工作地點異動提前於同年12月終止租約,並依約給付甲君違約金10萬元。經該局查得甲君未將租金收入及違約金併入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甲君無法提示租金收入之必要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乃依財政部頒定之費用率減除43%必要費用計算租賃所得,核定甲君漏報租賃所得28.5萬元〔5萬元x10個月x(1-43%)〕及其他所得10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個人出租房屋應如實申報租賃所得,如有向房客收取違約金應依規定列報其他所得,以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劉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591)

更新日期:112-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