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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申報常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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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下稱機關團體),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就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之處,說明如下,供機關團體參考:
一、漏列股利收入:
機關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收入,不論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均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以正確計算當年度之餘絀數及支出比例。
二、誤列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係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所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總額,依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機關團體常誤將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收入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或誤認實報實銷未產生所得而未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成本費用,影響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之正確性。
三、投資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股票或基金:
機關團體之基金及各項收入,如用於購買股票或基金,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僅能購買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常見機關團體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即購買國外股票或基金,致不符合免稅標準之規定。
四、以往年度結餘款支出誤列為使用年度支出項目:
機關團體支出比率未達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60%,且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須就該結餘款編列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以符合免稅標準規定,其於以後年度使用之金額,不得列為使用年度支出項目;如109年度結餘款100萬元,已報經核准留供111年度使用,則111年度實際依計畫使用時,不得將該100萬元列為111年度支出,以正確計算111年度支出比率。
該局呼籲,機關團體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檢視申報內容是否符合免稅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如有機關團體申報相關問題,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營所稅組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更新日期:112-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