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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及非營利組織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取得政府因徵用土地之使用權而發給之補償費,應列為其他收入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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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為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領有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以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其所有土地之使用權所給付之補償費,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將取得之補償費以「其他收入」列帳,並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政府為增進公共利益,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公告徵用土地之使用權,於一定期日發放補償費予土地所有權人,營利事業抑或前述機關團體組織,如領有該補償費,均應於政府公告發給收益可得確定實現時,即行入帳,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機關團體於110年11月經某縣市政府公告徵用其所有土地之使用權,並於110年12月公告發給補償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A機關團體對政府徵收雖無異議,惟就該補償金額之計算尚存有爭議,而與該縣市政府進行訴訟,因該補償費仍留存保管專戶並未領取,故不知應否列入當年度收入辦理結算申報,經洽詢本局,得知仍應依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及商業會計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收益於確定應收時,即應以「其他收入」列帳,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不論是否已實際領取政府補償費款項,應於公告發給年度,列入其他收入申報納稅,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組詹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014)

更新日期:112-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