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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給付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報酬,如符合要件者,得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扣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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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買受人即扣繳義務人,給付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報酬,且實際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之稅款者,可提示其實際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並依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該局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其跨境銷售電子勞務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收入,若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倘扣繳義務人為實際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之稅款者,得於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勞務報酬之前,填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適用淨利率、利潤貢獻程度申請書(扣繳義務人專用)」,檢附實際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證明文件、相關合約、外國營利事業主要營業項目證明、營業內容、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以扣繳義務人為申請主體,向其所在地國稅局申請並按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可大幅減輕國內營利事業買受人之租稅負擔。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透過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平臺業者A公司架設之網站銷售商品,甲公司自行收取商品價款,並應支付平臺手續費新臺幣(下同)80萬元予A公司,且合約約定由甲公司負擔該筆所得之扣繳稅款,爰甲公司應按給付額80萬元依規定之扣繳率20%計算應繳納之扣繳稅款為160,000元(=80萬元×扣繳率20%),倘甲公司於給付A公司報酬前向其所在地國稅局申請並經核定按適用之淨利率30%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50%計算所得額,則應繳納之扣繳稅款為24,000元(=80萬元×30%×50%×扣繳率20%),將可減輕甲公司之租稅負擔。
該局提醒,相關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相關書表下載」項下下載使用,或可於「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適用淨利率、利潤貢獻程度申請」項下線上填寫申請書及上傳資料,民眾可多加利用。

(聯絡人:營所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65)

更新日期:112-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