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搜尋
 

因調職,短期間出售房屋土地,符合法定要件,可適用較低稅率喔!

 
HOME » 最新消息 » 稅務相關

高雄陳小姐原於新北市工作,在110年1月購置新北市房地居住,因公司調派至高雄市,須離開原工作地而於112年5月出售該房地,可否適用調職因素較低稅率20%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1~4目規定,交易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2年以內、超過2年未逾5年、超過5年未逾10年及超過10年者,分別適用稅率為45%、35%、20%及15%,另同條款第5目規定,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可按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財政部於110年6月11日以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0號公告適用上述優惠稅率之7種情形,包括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非自願性出售該房屋、土地,得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陳小姐購買新北市房地時已辦竣戶籍登記,且有實際居住事實,持有房地期間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並附有調職證明文件,符合財政部公告因調職因素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地,除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因素外,若有符合財政部公告之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如下表),也可適用較低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不要忽視自身的權益。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公告之其他非自願性因素

個人依民法第796條第2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個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個人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未經其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屋或土地,致交易其應有部分者。
個人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屋、土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因無足夠資力償還該未償債務之本金及利息,致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劉盈均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10
撰稿人:許美娟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55

更新日期:112-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