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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健保特約私立醫療機構符合條件者,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為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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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已於112年1月5日以台財稅字第11104688580號令修正「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以下簡稱審核要點),適度放寬部分適用條件,尚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以下簡稱健保特約)之私立醫療機構(包括醫院及診所),符合條件者,可向醫院(診所)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所在地於臺北市者,請逕向臺北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為利納稅義務人因醫療性質之醫療行為支付與非健保特約醫院(診所)醫療費用支出可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訂有相關審核要點,醫院(診所)符合條件者,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符合相關規定後,陳報財政部核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鼓勵非健保特約醫院(診所)提出申請,財政部於112年1月5日修正審核要點規定,適度放寬部分適用條件,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縮短核實認定年度:
      將原提出申請年度之前3年度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縮短為前3年度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中至少1年度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
(二)放寬短漏報收入認定標準:
      將原無涉有短漏報收入占全年度總收入0.5%以上,或短漏報收入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上之情形,修正放寬為無涉有短漏報收入占全年度總收入之比率超過5%,或短漏報收入超過50萬元之情形。
       該局呼籲,審核要點適用條件已有放寬,為維護病患(即納稅義務人)權益,請符合條件之非健保特約醫院(診所)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如對相關法令規定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更新日期:112-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