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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規定之適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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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個人交易自住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課徵所得稅: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7點規定,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與其配偶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者,於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3目有關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屋、土地免納所得稅規定時,該個人與其配偶得個別認定。  

該分局提醒,近日多有民眾詢問,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可分別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依上揭規定除符合個人與其配偶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者,該個人與其配偶得個別認定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仍受交易前6年內均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限制,不得分別適用。

該分局舉例說明,李先生105年3月15日購入A自住房地,成本1,000萬元,於111年12月20日出售,成交價2,0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之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計算說明如下:
課稅所得額850萬=成交價額2,000萬元-成本1,000萬-費用100萬元- 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       
應納稅額45萬元=(課稅所得850萬元-免稅額400萬元)×10%


李先生於111年度出售該房地已申請適用自住400萬元免稅優惠,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任一人於6年內不得再適用此租稅優惠。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綜所稅課 劉淑眞
電話:(04)7274325分機208 
 

發布日期:11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