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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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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申請房地合一重購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或退還,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有「實際居住」事實,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方符合自住房地之要件。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及退還之適用範圍,係以個人於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即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使用)後,另行購買房地作自住使用,或先購買自住房地後,再出售其他自住房地,且該等房地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還之租稅優惠機制係為鼓勵民眾實際自住,而是否符合自住房地的要件,則以「房地客觀使用狀態」為判斷的標準,因此,除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外,亦須「實際居住」才符合自住房地的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11年4月27日買賣登記取得甲房地,又於同年5月7日買賣登記取得乙房地,於同年7月4日出售甲房地,在同年8月申報111年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列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經該局查核後發現A君並未入住甲房地,故否准其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A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確實有入住甲房地但天數不長,因為不方便才想換屋,且迄今時間超過1年,所有單據已遺失無法舉證。經該局以A君雖有將戶籍遷入甲房地,惟經查A君持有甲房地期間之每期實際用水度數均為0度,用電度數均為一般用電戶基本度數,A君持有期間無實際居住使用之客觀事實,與房地合一自住房地規定不符,乃駁回其復查。

該局呼籲,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已明定有關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及退還之規定,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始得申請重購退稅,民眾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組錢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31)

更新日期:112-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