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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適用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減半課稅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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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吸引初次來臺工作之外籍專業人才以填補我國產業所需人才及技術缺口,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0條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下稱外特專)「首次」核准來臺工作,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可享有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優惠。

該局說明,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外國人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特專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或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就業金卡,同時符合以下3項條件者,可於辦理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請租稅優惠:1.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2.在我國從事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3.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或取得就業金卡之日前5年內,在我國未設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是以,前述外特專「首次」核准來臺工作,係指外國人首次來臺工作即以其特殊專長取得以外特專聘僱(工作)許可函之居留核准或就業金卡。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發展AI技術,以千萬年薪及外特專租稅優惠成功延攬美籍工程師S君首次來臺工作,雙方於112年簽訂聘僱合約後甲公司隨即辦理並取得「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函」及居留證,112年度S君在臺居住逾183天並符合前述3項條件,該年度從事專業工作薪資所得新臺幣1,000萬元(已扣除薪資特別扣除額),僅須以650萬元〔300萬元 +(1,000萬元 - 300萬元)x 1/2〕計入綜合所得稅總額課稅。倘甲公司係於111年5月申請取得S君之一般外籍專業人士(非外特專)工作及居留許可,聘用其來臺工作,嗣於112年初另依規定申請取得S君之外特專聘僱許可函,S君雖於112年度成為甲公司聘用之外特專,惟其取得外特專許可函前(即111年)已在臺居留且從事專業工作,不符合因工作而「首次」以外特專身份核准在我國居留之租稅優惠條件,故S君112年度薪資所得須全數(即1,000萬元)計入綜合所得稅總額課稅。

該局呼籲,外特專租稅優惠是企業招聘外籍專業人才的好幫手,企業於招聘外籍人士時,應詳加瞭解相關租稅優惠規定,維護其可享有之租稅優惠權益,提高外籍專業人才來臺就業意願,以提升我國產業競爭力。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50)

更新日期:113-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