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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拋棄繼承 延長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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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拋棄繼承 延長為六個月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1)日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聲請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的時限,從民眾知道自己是繼承人三個月內,延長到六個月內提出聲請;至於「全面改採限定繼承」部分,法務部認為茲事體大,提出保留意見,昨天並未通過。

法務部表示,延長限定或拋棄繼承的期限有好有壞,六個月的期限當然比三個月寬鬆,但開具遺產清冊與清算的時間也會相對拉長,由於遺產在清算期間會被凍結,將會延緩繼承人處分或運用遺產的時間。

這項修正草案由國民黨立委吳清池提出,吳清池認為,現行民法以「概括繼承」為原則,「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為例外,但概括繼承讓繼承人一併繼承債務與遺產,可能擔負無限清償責任,衍生很多社會問題,因此希望全面改採「限定繼承」。

儘管法務部持保留意見,但委員會仍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司法院在兩個月內提出改採限定繼承為原則的修正草案,送立院審查。

吳清池此次一共提出八條修正草案,除了全面改採限定繼承外,也希望將現行主張聲請限定、拋棄繼承的時限從原繼承人知悉起三個月內,改由主管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繼承開始起六個月等案。

除全面改採限定繼承的關鍵條文,在法務部堅持下,初審並未通過,包括民法第1156、1174條等延長主張限定、拋棄繼承期限等三條文通過初審,其他維持現狀。

法務部指出,台灣每年約有14萬件的繼承事件,如果一律改為限定繼承而進入清算程序,將造成人力物力的耗費;若廢除清算程序,又無法按比例對債權人公平受償。加上稅務、非訟、戶政等制度都比照民法以「概括繼承」為原則,如果在各主管機關沒有配套措施前,就貿然改為全面限定繼承,影響層面甚廣。

至於時間點以主管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繼承開始部分,法務部也持反對意見,因為繼承事務沒有所謂的「主管機關」,以台灣每年約14萬人死亡,行政機關很難一一確認每個死者的繼承人身分,一旦繼承人沒收到書面,或是有人收到、有人沒收到等,將衍生更多社會問題。